重庆璧山19岁女孩徐开琴患绝症已15年,发病时高烧不退,全身剧痛只能卧床,生活不能自理。考虑到家境艰难,病情严重,她半年内4次申请安乐死。但安乐死在我国无法可依,女孩的意愿并不能实现。7月29日,“安乐死立法同盟”发起人李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唯有安乐死合法化,才能解除徐开琴的痛苦。(7月30日《重庆晨报》)
《凤凰周刊》也于近日刊出了一组文章,介绍香港、台湾、内地在安乐死立法上的进展。香港、台湾和内地一样,对此均持保守态度,仍无迹象表明近期有突破的可能。仅就内地而言,事实上自1994年以来,全国人大议案组每年都能收到一份甚至几份建议为安乐死立法的议案。这十几年间,每一次媒体聚焦安乐死,都会引发民众的关注,各种观点于大众传媒上纷纷藉藉,其中不乏针尖对麦芒的交锋。在公共空间里尚无法取得多数共识的情况下,要想推动立法自然难度颇大。
这其中,主要的阻力在于,安乐死涉及对一个人生命的剥夺,如果不能限制安乐死被滥用,那么法律这柄锋利的双刃剑必然会伤及无辜,并因此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也就是说,安乐死不仅是一个权利问题,更多的是一个实践理性问题。安乐死也不仅是个法学上的问题,更牵涉到社会学、医学、伦理学以及个人、家庭、社会与国家等多种价值的冲突。
我对安乐死的看法同样偏向保守,即承认选择安乐死是病人的权利,但不承认医生或其家人有应病人请求帮助其实施安乐死的义务。安乐死的前提当然是自愿。但自愿可以依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细分为许多种类。比如,有些病人之所以想安乐死,是因为他们将死,而且他们自认生命已不再有意义,自己的存活只是社会和家庭的累赘。如果我们承认这样的认知,并且立法鼓励这种自我放弃,对我们的社会伦理及道德观都将带来不可估量的冲击。换句话说,每个人都可以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就像法律并不禁止自杀一样,法律也并不禁止病人自我实施安乐死,但法律也绝不应在“不禁止”的基础上,又立法承认且鼓励这种行为。
安乐死也被普遍认为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对人道的尊重。但法律允许安乐死,不可避免地将催生出不少因为经济上的原因而不愿再继续接受救治,继而选择安乐死的“穷病人”。虽然在现在这个还没有安乐死法的年代,很多“穷病人”事实上选择了放弃治疗而等死。毕竟,法律、社会和国家都不鼓励这种行为,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之后,等于国家通过立法承认了病人可以因为生活贫困而选择死亡——这是人道,还是非人道?
赞同安乐死合法化的人都会搬出病人的自愿选择这一看似无可辩驳的理由。问题在于,这些希望安乐死的病人,大多已病入膏肓,我们该怎么去判断病人是在完全清醒的状态所作出的正常选择?我们又该如何去应对那些对死亡的选择不时出现反复的病人?如果病人只是出于一时冲动,或一时的绝望而自愿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但这一决定很难谈得上经过了深思熟虑,那么这种安乐死对病人来说是人道,还是非人道?
有更多的反对论也普遍担心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将很可能被一些人利用为犯罪的工具。至少在目前,建议立法的代表或赞同安乐死合法的专家们,还没有提出实质性的应对方案。
以上种种,无一不反映出社会在看待安乐死问题上的分歧。但共识无法建立,不妨继续争论,也不用忙着立法。也许安乐死的建言者,其意也正在于通过其立法建议,促发更多的人关注安乐死,并参与到对安乐死的大讨论中来。至少具体到立法,路还漫长。
当然,我们在等待安乐死合法化的那一天到来之前,并非无事可做。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关注于减轻病人及其家属的痛苦,对目前而言,是比安乐死立法更具积极意义的现实。